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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体育在线市补充耕地项目和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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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和指标管理,提高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效益,有效服务bet36体育在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bet36体育在线加强耕地保护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bet36体育在线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bet36体育在线市行政区域内(含省直管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指标调剂、交易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在耕地占补平衡系统中入库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形成的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水田指标、粮食产能指标。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交易活动,不得以受委托或变相提供各类服务的名义充当交易活动中介。

第二章 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监管

第五条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饮用水源地、水利工程管理等范围开垦耕地;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县级论证评估、省级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深入实地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制定出切实可行、适合当地发展、推进乡村建设的项目实施方案。对于一些远离居民聚集地、交通十分不便、施工条件非常困难、耕作主体难以落实、面积分散且较小、容易造成撂荒的地块,原则上不予立项实施,对水源不足的地块不准立项水田开发和旱改水项目。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时明确乡、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及实施主体的管护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耕种、培肥等后期管护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日常变更,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对未按要求落实耕种的补充耕地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第八条 结合实际采取土地清理平整、田块归并、客土回填等工程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积极推行建设用地占用耕作层的剥离再利用工作,提升耕地质量。加强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生物、农艺等措施,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第九条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乡(镇) 政府、村委会应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后期管护要求。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土壤培肥费等后期管护资金,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发挥工程永续效益。

第十条 补充耕地应当按照不同地类种植符合要求的作物类型,旱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水田主要用于水稻种植,水旱轮作的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生作物,且符合国土调查的水田认定标准。

第三章 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统筹调剂管理。

调剂方式。参照省级指标库指标提取方式,市级根据需要按县级当年在耕地占补平衡系统中入库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形成的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水田指标各按不高于10%提取,粮食产能指标分别按照提取面积的300公斤/亩,300公斤/亩、600公斤/亩提取,纳入市统筹指标库。

调剂用途。市级统筹调剂指标主要用于保障bet36体育在线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和市中心城区项目占补平衡需求。

调剂费用。调剂的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每亩搭配3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价格8万元/亩;调剂的水田指标每亩搭配6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价格16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可单独调剂,价格1万元/百公斤。

第十二条 市“三区”指标使用管理。

bet36体育在线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市“三区”)可采取自行开发、市统筹指标、省平台购买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市“三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确有不足的,可申请使用市统筹指标。按固定价格缴交使用费用,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每亩搭配3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价格8万元/亩;水田指标每亩搭配6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价格16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可单独申请使用,价格1万元/百公斤。市“三区”申请使用市级统筹指标须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三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指标使用协议,并由市自然资源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结算,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结算证明,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资金结算证明后完成指标划转。

第十三条 市域内县(市、区)之间指标管理。

市域内县(市、区)之间不可自行交易指标,所有交易行为需纳入江西省补充耕地网上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县(市、区)使用市统筹指标。各县(市、区)实施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在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以申请使用市统筹指标,按固定价格缴交使用费用,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每亩搭配3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价格8万元/亩;水田指标每亩搭配6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价格16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可单独申请使用,价格1万元/百公斤。各县(市、区)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指标使用申请,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统筹指标结余情况和申请使用情况拟定指标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指标使用协议,并由市自然资源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结算,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结算证明,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资金结算证明后完成指标划转。

第十四条 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借用周转。各县(市、区)短期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且具备补充耕地潜力的,允许在市域内向其他县(市、区)、市级借用周转指标,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借用指标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指标借用周转合同,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完成指标划转。

第四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核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项目在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坡度25度以上、土壤和水源条件极差等客观条件造成的,允许核减,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准核减。核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需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补充耕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因指标交易改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交易指标、借用周转指标划转。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和借用周转管理台账。
   
第十八条 建设占用耕地需立足以县为单位自主平衡。后备资源充足,库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在满足当地两年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方可适度进行外调指标交易。

第十九条 所有对外交易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必须是各县(市、区)政府出资组织实施的土地开发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任何单位及社会资金(含国属企业)投入的土地开发整治补充耕地指标,只能用于本县(市、区)的耕地占补平衡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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