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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体育在线bet36体育在线印发《bet36体育在线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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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bet36体育在线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bet36体育在线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县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
(四)编制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
(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
(六)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七)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八)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十)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活动。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行政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五条 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bet36体育在线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须特别载明,并形成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材料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市长可以决定即时调整,并依法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工作部门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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